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游客跟团遭遇车祸 旅游公司难辞其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包珍珍

  春节期间,游客跟团外出旅游,不幸遭车祸而受伤。事后,游客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却推说,出事客车是租来的,应该找车主索赔。但是日前,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游客讨到了说法。法院认为,不管肇事客车是谁的,游客因车祸受伤,旅游公司已构成违约,应依法给予游客赔偿。

  旅游途中出车祸  落下九级伤残
  马女士那次伤心的旅游经历发生在2005年的春节期间。当年2月5日,马女士与温州海外旅游公司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福建、厦门、集美3日游,并支付了包括交通费在内的团费。
  2月11日是农历正月初三,马女士等18人高高兴兴地出发了,他们乘坐的中巴客车是温州海外旅游公司从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租来的。
  不幸的是,当日上午,中巴车行驶到同三高速公路宁德段时出了事——因前方发生车祸,中巴车司机便刹车,谁知车子右翻冲下了护坡,车辆严重受损,车上多名旅客受伤。
  马女士是游客中伤势较重的一个,被送回温州治疗,先后3次住院、两次手术。此后,她的伤势经鉴定为9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交通事故由中巴车司机负全责。

  租来客车惹争议  谁该负责赔偿
  马女士的出游因为车祸泡了汤,还造成了身体伤残,事后,她毫不犹豫地开始维权。
  虽然这起事故由驾驶员负全责,按理,马女士可以向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索赔,但她最终选择了起诉旅游公司。马女士觉得,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便确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公司应该保证她在接受服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马女士起诉到温州鹿城区法院,向旅游公司提出了总额3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庭审中,旅游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客车,而不是旅游公司的车辆,因此,他们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管车子是谁的  旅游公司该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应当履行旅游服务的义务,该公司提供给游客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马女士等游客受伤,即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虽是实际承运人,本应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人身损害负赔偿责任,但马女士等游客并没有直接与长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长运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该案诉讼主体。由此,旅游公司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12月13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旅游公司赔偿马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